(2016)苏0305执10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鹿荣花与李永、邵长玲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鹿荣花,李永,邵长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05执1013号申请执行人鹿荣花。被执行人李永。被执行人邵长玲。本院在执行鹿荣花与被执行人李永、邵长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依法采取如下积极措施:(一)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信息,无大额存款;(二)查询房产信息,无信息;(三)查询车辆信息,无车辆;(四)向江苏省工商局查询股权情况,无股权登记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长江审判员 高 伟审判员 王亚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谷 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