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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6民特4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许文凯、宁波辰翔物流有限公司等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许文凯,宁波辰翔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镇海支公司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06民特411号申请人:许文凯,男,1969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邳州市。委托代理人:顾猛,浙江鑫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亮,浙江鑫目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宁波辰翔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保税区国际发展大厦307-4。法定代表人:潘泉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潘悦海,男,1957年2月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副总经理,住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委托代理人:李峰标,男,194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镇海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车站路***号。代表人:曹默君,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潘元辉,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受理了申请人许文凯与宁波辰翔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镇海支公司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邱小波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许文凯与宁波辰翔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镇海支公司关于确认调解协议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6年10月20日经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宁波辰翔物流有限公司应支付许文凯财产损失50000元,该款许文凯同意宁波辰翔物流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4日前一次性付清;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镇海支公司应支付许文凯财产损失2000元,该款许文凯同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镇海支公司于2016年11月20日前一次性付清;三、款清后许文凯承诺就该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以后不再向任何人主张权利。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邱小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杨筱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