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981执566号申请执行人王艳军,女被执行人刘孟辉,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沅江市人民法院(2015)沅民二初字第634号民事判决,在执行王艳军与刘孟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权利人王艳军应受偿120000元及利息;未受偿120000元及利息。对尚未受偿数额,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权利人可随时申请本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0981执56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 小 林执行员 杨 立 民执行员 彭 泉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伍昌(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