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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981执566号

王艳军与刘孟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艳军,刘孟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981执566号申请执行人王艳军,女被执行人刘孟辉,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沅江市人民法院(2015)沅民二初字第634号民事判决,在执行王艳军与刘孟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权利人王艳军应受偿120000元及利息;未受偿120000元及利息。对尚未受偿数额,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权利人可随时申请本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0981执56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 小 林执行员 杨 立 民执行员 彭   泉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伍昌(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