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执29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郑小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郑小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20执29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火炬大道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282059421Y。负责人:缪国荣。委托代理人:田肖、朱文萍,均系广东邦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郑小梅,女,1974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以下简称工行高新区支行)与被执行人郑小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4月20日作出的[2016]穗仲中案字第60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郑小梅未履行上述生效裁决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经工行高��区支行申请,本院于2016年6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郑小梅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0万元;如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洪 文执行员 张卫东执行员 郭善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霍晓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