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24执2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王立功申请执行王明杰、王明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立功,王明杰,王明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24执262号申请执行人王立功,男,1966年5月27日出生,汉族,系个体立功轴承门市部业主,住稷山县城南西街木材小区。被执行人王明杰,男,1960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稷山县站前路金谷苑南楼二单元四层东门。被执行人王明水,男,1965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稷山县西社镇东庄村。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立功与被执行人王明杰、王明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明杰、王明水拒不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明杰、王明水在银行(或信用社)账户上的存款4560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乔雁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琦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