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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民终10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周某1、周某2等与周某4法定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某1,周某2,董某,周某,周某4,周某5,周某6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民终101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1。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2。上诉人(原审原告):董某。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上述四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郑云东,浙江虎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四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邹朝明,浙江虎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某4,。委托代理人:戴小慧,浙江无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6。委托代理人:姜辉,浙江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原告:周某5。上诉人周某1、董某、周某3、周某2为与被上诉人周某4法定继承纠纷及上诉人周某4为与被上诉人周某6法定继承纠纷二案,分别不服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9日作出的(2016)浙0881民初2390、25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违反法定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2016)浙0881民初2390、251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骆忠新代理审判员  郑一珺代理审判员  程林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丽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