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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022民初12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原告张义与被告陈龙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义,陈龙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22民初1224号原告:张义,男,1972年7月14日出生,环县人。被告:陈龙龙,男,出生年月不详,环县人。原告张义诉被告陈龙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义的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告张义负担。审判员  贾鑫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郭琴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