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022民初12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原告张义与被告陈龙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义,陈龙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22民初1224号原告:张义,男,1972年7月14日出生,环县人。被告:陈龙龙,男,出生年月不详,环县人。原告张义诉被告陈龙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义的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告张义负担。审判员 贾鑫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郭琴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