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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82民初28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李定娟与钟玉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定娟,钟玉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482民初2822号原告:李定娟,女,1965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平湖市当湖街道县。被告:钟玉良,男,1972年5月7出生,汉族,住平湖市。原告李定娟为与被告钟玉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返还原告借款2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雷平独任审理,由于被告钟玉良下落不明,不能直接送达,故本案于2016年7月14日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3日前,被告因经营需要多次向原告借款,2014年9月3日,被告出具借据1份,确认向原告借款20000元,借据写明:借款20000元;借款期限2014年9月3日至2014年12月2日;借款月利率5%。借据出具后,被告支付原告利息1000元。由于被告至今分文未还,引起本案纠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钟玉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李定娟借款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钟玉良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 判 长  陈志芳审 判 员  张雷平人民陪审员  孙永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丹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