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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3民初5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胡家安与武汉建力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家安,武汉建力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3民初594号原告:胡家安,女,1966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南区。被告:武汉建力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正街。法定代表人:李红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余婧怡,湖北长福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家安诉被告武汉建力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过程中,原告胡家安以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家安与被告武汉建力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已协商解决纠纷,其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家安撤回对被告武汉建力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予以免交。审判员  刘友保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彭 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