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4执44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惠向荣申请执行雷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惠向荣,雷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4执44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惠向荣,男,1970年8月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雷强,男,1974年6月27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惠向荣与被执行人雷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机砖款97569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240元、公告费800元、执行费1409元。该案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雷强未按期履行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雷强银行存款102018元及利息(具体数额见协助冻结、划拨通知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阮建锋执 行 员 曹正龙人民陪审员 苏晓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田佳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