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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4民初108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2-08

案件名称

马全侠、吴俊等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全侠,吴俊,吴强,吴苏阁,吴静,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12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14民初10859号原告:马全侠。委托代理人:吴苏阁,即原告吴苏阁。原告:吴俊。委托代理人:吴苏阁,即原告吴苏阁。原告:吴强。委托代理人:吴苏阁,即原告吴苏阁。原告:吴苏阁。委托代理人:杨玉婷,上海厚普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吴静。委托代理人:吴苏阁,即原告吴苏阁。五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丁剑,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负责人:于春生。委托代理人:潘松。原告马全侠、吴俊、吴强、吴苏阁、吴静诉被告时某某、蒙城县某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保阜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时某某、蒙城县某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口头裁定予以准许。原告吴苏阁及其委托代理人杨玉婷、五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丁剑、被告太保阜阳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潘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全侠、吴俊、吴强、吴苏阁、吴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人民币(以下币种同)21,926元、死亡赔偿金1,059,240元、丧葬费35,63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赔偿)、误工费59,390元、食宿费12,000元、交通费5,000元,合计1,293,190元。事实和理由:五原告系受害人吴某某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2016年3月13日17时15分许,时某某驾驶牌号为皖S5XX**的中型仓栅式货车沿宝安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敬学路口西侧约100米处,在向北右转弯行驶过程中,适逢受害人吴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宝安公路北侧非机动车道由东向西行驶,由于时某某疏忽大意未确保安全行驶,���使两车相撞,造成吴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后经交警支队认定,时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吴某某不负事故责任。被告太保阜阳支公司系肇事车辆的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保额100万元)的承保单位。原告认为,被告太保阜阳支公司作为事故车辆的承保单位,依法应在保险理赔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太保阜阳支公司辩称,对原告诉称的事发经过及责任认定无异议。事故车辆确实在本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保额为100万元(含不计免赔)的商业三者险,如果事故车辆在有效年检期限内,则同意在保险理赔范围内赔偿原告的合理损失。对于原告主张的医疗费,要求扣除10%的非医保部分;丧葬费无异议;死亡赔偿金要求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精神损害抚慰金认可50,000元,在交强险内优先赔付;误工费认可1,533元;住宿费、交通费各认可500元;���食费不予认可。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双方当事人没有争议的事发经过、责任认定、投保情况等,本院予以确认。本院另查明:1、原告马全侠系受害人吴某某的妻子。原告吴俊、吴强、吴苏阁、吴静系受害人吴某某的子、女。吴某某的父母均已去世,吴某某无其他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2、因抢救吴某某,原告共花费医疗费19,606.80元。3、吴某某生前系外省市来沪从业人员,其生前长期居住在本区马陆镇北管村。截至2016年9月,该村的非农比例为74%。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同时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双方按责承担。���案中,肇事车辆已向被告太保阜阳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故该公司应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内对原告因交通事故受到的损失承担赔付责任。至于具体的赔偿项目及金额,应依法确定。医疗费,凭据支持19,606.80元。被告太保阜阳支公司要求扣除10%的非医保部分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信。死亡赔偿金,受害人虽系农业户籍人员,但其生前长期在本市城镇地区居住、工作,其经常居住地及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本市城镇地区,故可按本市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现原告主张在合理范围内,故本院予以照准。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司法实践酌情支持50,000元。丧葬费,原告主张在合理范围内,故本院予以照准。误工费、住宿费、交通费,根据被告确认的情况,分别支持1,533元、500元、500元。鉴于上述损失已超过了保险限额,故被告���保阜阳支公司应在交强险及100万商业三者险限额内全额赔付。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马全侠、吴俊、吴强、吴苏阁、吴静120,000元(含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马全侠、吴俊、吴强、吴苏阁、吴静1,000,000元。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6,438元,减半收取8,219元,由原告马全侠、吴俊、吴强、吴苏阁、吴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肖美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晨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权责任。……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第二十三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四)其他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