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81民初17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周长斌与郭飞、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长斌,郭飞,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81民初1737号原告:周长斌,男,1957年9月9日生,汉族,个体工作户,住安徽省天长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瑞春,天长市汊涧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飞,男,1974年7月9日生,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主要负责人:耿倩茜,该公司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祥伟,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周长斌诉被告郭飞、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5月3日立案。原告周长斌于2016年10月20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长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长斌撤诉。案件受理费2854元,减半收取计1427元,由原告周长斌负担。审判员 丘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耿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