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330执2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华杰 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平 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杰,王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330执249号申请执行人华杰,男,1964年5月2日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王平,男,汉族,1966年12月25日。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桐民初字第01288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华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人款项共计100万元,现本案申请人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华杰被执行人王平一案终结执行。执行员  邓卫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玉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