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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2执35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浙江尚信担保有限公司、陈发平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尚信担保有限公司,陈发平,罗云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02执3553号申请执行人浙江尚信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市府大道230-234号,组织机构代码:75490135-8。法定代表人魏敏松。被执行人陈发平,男,1970年9月1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被执行人罗云飞,女,1970年2月10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申请执行人浙江尚信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发平、罗云飞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7日作出的(2016)浙1002民初34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浙江尚信担保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发平、罗云飞应支付代偿款76339.71元及利息、律师费4800元、案件受理费978元、保全费882元、执行费98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发平所有的车辆已查控在案,但因去向不明无法扣押处置,本院另经多次向有关金融机构、工商、房管部门、车管部门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陈发平、罗云飞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浙江尚信担保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陈发平、罗云飞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浙江尚信担保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陈发平、罗云飞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申请对本案终结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6)浙1002执355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叶再军代理审判员  江 敏代理审判员  项旭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郭健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