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404民特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申请人罗xx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罗xx,阙xx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九条
全文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民 � � 判 决 书(2016)苏0404民特15号申请人:罗xx。被申请人:阙xx。代理人:罗zz。申请人罗xx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罗xx称:申请人罗xx要求申请认定阙xx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申请为阙xx的监护人。事实和理由:1、阙xx得病根源是因为其小儿子罗dd于2015年状告母亲索要11万元,法院判决驳回起诉。为此事,阙xx思虑过度,一直自言自语,××。2、阙xx病情严重时,不认识人,指女儿为“姐姐”,乘公交不知下车,到终点被警察送回家。3、2015年10月份,申请人带阙xx到德安医院看过病,诊断为阿尔茨海默症。4、申请人为阙xx大儿子,经济条件较好,妻子退休在家,且有住房。5、阙xx在小儿子罗dd绑架走之前,一直随申请人生活,每天都很开心,两个女儿均来看望母亲。6、阙xx两个女儿都同意由申请人做阙xx的监护人。罗zz称:同意申请人请求。经审理查明:被申请宣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为阙xx。被申请人阙xx,女,1928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钟楼区xx新村103幢102室。阙xx的子女包括大儿子罗xx,小儿子罗dd,大女儿阙卫华,小女儿罗zz。阙xx现随罗dd一起生活,罗zz作为代理人参加了诉讼。申请人陈述,因阙xx患有老年痴呆症,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申请做阙xx的监护人。审理中,本院根据申请人申请,依法委托常州市德安医院司法鉴定所对阙xx行为能力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为:“1、被鉴定人阙xx患老年性痴呆。2、无民事行为能力。”审理中,罗dd不同意认定阙xx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也不同意申请人做阙xx的监护人。本院认为,指定监护人应当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相关规定办理,现申请人未经被申请人所在单位或居委会的指定,即要求法院指定自己为被申请人的监护人,况且,被申请人的其他子女有不同意见,故申请人申请理由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罗xx的申请。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杨关中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沈 燕第3页共3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