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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121民初14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王某与苗某某、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丁某某,李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永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121民初1464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1964年7月14日出生,系永登县人,住永登县。被告:丁某某,男,汉族,1975年4月19日出生,甘肃省永登县人,现住甘肃省会宁县。被告李某某丈夫。被告:李某某,女,汉族,1974年9月9日出生,甘肃省永登县人,现无固定住址。被告丁某某妻子。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丁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丁某某和被告李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陈菊梅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400000元、利息8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4年丁某某得知原告分的拆迁补偿款,以购房需要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并答应给付利息,并愿意用自己的房产抵押。后由于当时没有给丁某某打款,丁某某就把房产证和合同放在原告处作为抵押。2014年8月1日被告李某某来取丁某某说好的借款,由于原告不方便打款,于是李某某出具了借条,原告于2014年8月6日将借款汇给了李某某。2016年二被告夫妻关系失和,他们谁都不愿意还款。丁某某辩称:被告起初向原告借钱是为了给李某某买车,后来被告给李某某说了原告由有钱的事,二被告发生矛盾后,夫妻关系失和,李某某与原告借这笔钱的事被告不知道,房产证和合同被告没有交给原告,故不应承担还款责任。李某某辩称:原告诉称基本属实,本金400000元没有问题,利息有点高。如果被告丁某某要房子,该笔借款由被告丁某某偿还,如果被告丁某某不要房子,则该笔借款由被告李某某偿还。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丁某某知道原告得到补偿款后,与原告谈了借钱的事,2014年8月1日被告李某某给原告出具“借到王某某现金(400000),大写肆拾万元整,利润4万元整,今借人:李某某”的借条一张。原告与2014年8月6日通过农村信用社转给被告李某某400000元。2014年8月26日被告支付房款119000元。永房权证私字第75**号房屋所有权证一本由原告持有。2015年2月以后二被告发生矛盾,后开始闹离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除外,被告丁某某没有证据证明该笔借款属于被告李某某的个人债务,故关于不承担该笔债务的辩解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借条中的利润就是借款利息,原告要求二被告给付借款利息80000元不符合借款时的约定,二被告应当给付利息40000元,被告李某某关于利息过高的辩解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债务应当偿还。二被告应偿还借款400000元及利息4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某某、丁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王某某偿还借款本金400000元及利息4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500元,减半收取4250元,由被告李某某、丁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葛俊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景 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