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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04民初79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山支行与李小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16民初7950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山支行,李小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04民初7950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山支行,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负责人:陈春汉,行长。委托代理人:童波,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小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山支行(以下简称中行东山支行)诉被告李小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行东山支行的委托代理人童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小敏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依法作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行东山支行诉称:原告中行东山支行与被告李小敏签订《中银信用卡购车分期付款借款合同》及《中银信用卡购车分期付款抵押合同》,在合同履行中被告李小敏出现违约。原告中行东山支行起诉请求判令:1、解除原告中行东山支行与被告李小敏签订的《中银信用卡购车分期付款借款合同》;2、被告李小敏立即向原告中行东山支行偿还全部贷款本金及手续费271279.2元及算至清偿日的利息和滞纳金,其中截止2016年4月21日利息1438.03元,滞纳金12913.13元;3、原告中行东山支行对抵押物(粤A×××××汽车)享有优先受偿权;4、本案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李小敏承担。被告李小敏无答辩,无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18日,中行东山支行(经办行)与李小敏(持卡人)签订《中银信用卡购车分期付款借款合同》,约定贷款金额为560000元,分期期数为36期,分期手续费为67200元。合同所附领用合约约定,利息按每日万分之五计收,滞纳金按每月百分之五计收。同日,中行东山支行(抵押权人)与李小敏(抵押人)签订《中银信用卡购车分期付款抵押合同》,约定李小敏以粤A×××××汽车提供抵押,担保范围包括本金、利息、滞纳金等。抵押物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签约后,中行东山支行依约发放借款560000元,李小敏从2014年6月26日开始出现逾期。截止2016年4月21日,李小敏尚欠本金及手续费271279.2元,利息1438.03元,滞纳金12913.13元。本院认为:中行东山支行是具有贷款资格的金融机构,其与李小敏签订的《中银信用卡购车分期付款借款合同》、《中银信用卡购车分期付款抵押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形成的合意,合同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具有法律约束力。中行东山支行已向李小敏发放了贷款,履行了合同义务,李小敏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现中行东山支行要求解除借款合同,并要求李小敏清偿全部欠款本金、利息、滞纳金、手续费,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李小敏以车辆提供抵押担保,并依法在车辆管理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中行东山支行与李小敏之间的抵押担保法律关系成立。当李小敏不履行还款义务时,中行东山支行有权从依法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1、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山支行与被告李小敏于2013年12月18日签订的《中银信用卡购车分期付款借款合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解除。2、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被告李小敏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山支行偿还欠款本金(含手续费)271279.2元及利息、滞纳金(计至2016年4月21日的利息为1438.03元、滞纳金为12913.13元,从2016年4月22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滞纳金按《中银信用卡购车分期付款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3、被告李小敏不履行上述判决时,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山支行有权从依法处分抵押物粤A×××××车辆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584元、保全费1948元,由被告李小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李学辉人民陪审员  莫伟强人民陪审员  谢页凡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颜咏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