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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2行终1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李建设与通许县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运显,李建设,通许县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02行终196号上诉人(一审第三人)李运显,男,汉族,1963年7月11日生,住通许县。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李建设,男,汉族,1966年3月14日生,住通许县。一审被告通许县公安局。法定代表人徐恩清,局长。委托代理人李文新、万卫斌,通许县公安局民警,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李建设诉通许县公安局治安管理行政处罚一案,杞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7日作出(2016)豫0211行初17号行政判决,一审第三人李运显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一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杞县人民法院(2016)豫0211行初17号行政判决;二、发回杞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赵晓松审 判 员  何卫斌助理审判员  郭秀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闫路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