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82执19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江苏双江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济南恒久科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双江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济南恒久科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282执1975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双江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法定代表人:朱建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靖,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济南恒久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法定代表人:张翠云,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江苏双江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济南恒久科贸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信息进行调查,目前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立峰审判员 蔡明义审判员 沈华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