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02民初19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3-20
案件名称
商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402民初1976号原告:商某,女,1961年4月27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保定市人,邯钢集团附属企业公司党委办公室主任,住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被告:王某,男,196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大名县人,河北钢铁集团销售总公司广州销售分公司科员,住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原告商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商某,被告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商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原告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3、请求判令双方共同财产,依法分割位于邯郸市邯山区贸易路龙旺名城小区2号楼2单元1××4号房屋一套、车位一个;广东中山市预售房屋一套;邯郸市邯山区十二中家属院2单元××号房屋一套,2010年以来房屋租金176400元;本田思域冀F×××××轿车一辆;4、被告在邯钢的股票400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有一子已成人参加工作。双方因感情破裂,常年无法正常沟通且矛盾重重,于2009年开始分居至今。2015年10月女方诉至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请求,贵院经过调解,希望给予被告机会,在朋友与亲属见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原告撤诉。但时过至今,男方拒不履行调解协议中的义务,婚姻确实破裂无法挽回。为避免矛盾不断升级与恶化,根据婚姻法和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女方再次提出诉求,请求解除婚姻关系。被告王某辩称,1、被告王某不同意离婚;2、原、被告结婚后,钱都是由各自支配,被告王某父母遗留位于邯郸市邯山区十二中家属院2单元××号房屋一套,在被告王某的名下;被告王某购买位于广东中山市预售房屋一套,房款40万元;位于邯郸市邯山区贸易路龙旺名城小区2号楼2单元1××4号房屋一套、车位一个都是被告王某的名字。原告做股票,被告给付过原告钱,被告对原告非常好。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原告商某提交如下证据:1、原告商某身份证复印件1份;2、结婚证复印件1份,证明原告的身份和婚姻状况;3、(2015)邯山民初字第01835号民事裁定书复印件1份;4、2016年6月27日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生效通知书1份,证明第一次起诉后撤诉;5、位于邯郸市邯山区贸易路龙旺名城小区2号楼2单元1××4号房产证复印件1份;6、位于邯郸市邯山区十二中家属院2单元××号房产证复印件1份,证明共同财产;7、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1份,证明房屋一直在出租,收益的情况;8、龙旺名城车位使用权转让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购买车位是夫妻共同财产;9、本田思域冀F×××××号车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1份、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1份,证明是2002年的车,车辆所有人是商金环,后于2008年的时候转给原告。被告王某对第1-8份证据没有异议;对第9份证据有异议,和被告没有关系。被告王某提交身份证复印件1份。原告商某对被告王某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没有异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商某与被告王某于1984年春天经人介绍相识,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于1987年7月3日生一男孩,取名王扬。后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原告商某于2016年8月9日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王某离婚,导致诉讼。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相识并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尚可。后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虽影响了双方感情,但尚未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被告在近三十年的婚姻生活中,应当珍惜夫妻感情。夫妻感情需要双方的共同经营和维护,双方相互之间如能多交流与沟通,正确、妥善处理家庭矛盾,仍有和好的可能。对原告商某请求离婚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商某与被告王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商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金霞人民陪审员 佟志萍人民陪审员 郭岭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曹永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