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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02民初77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王某与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302民初7701号原告:王某,男,1988年4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被告:丁某,女,1983年12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现被羁押在安徽省合肥市清溪路105号安徽省女子强制戒毒所四大队。原告王某与被告丁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被告丁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告王某与被告丁某离婚;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丁某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通过网络认识后结婚,婚后不久被告因吸毒被强制戒毒。原告认为由于双方婚前了解较少,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被告有吸毒恶习,严重影响了夫妻感情,请求法院判令双方离婚。丁某辩称,吸毒系婚前行为,婚后正在改造,已认识到过错,能改正,不同意离婚。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通过网络认识后,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不久被告因吸毒被送至安徽省女子强制隔离戒毒所强制戒毒。另查明,原、被告均系再婚,婚后无子女。本院认为,原、被告均系再婚,对于重新组建的家庭双方均应倍加珍惜。原告因被告吸毒要求离婚,但被告在庭审过程中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过错,且正在改造中。希望原告给予挽回家庭的机会。本院认为,虽然被告的吸毒行为严重伤害了原、被告的夫妻感情,但只要被告能够认识到错误并改正,双方和好是有可能的。据此,原告请求离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王某与被告丁某离婚。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 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滕焕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