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3民初182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李德焱与杨荣华,梅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德焱,梅杰,杨荣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3民初18201号原告:李德焱,男,汉族,1963年7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梅杰,女,汉族,1965年4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杨荣华,男,汉族,1951年11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原告李德焱与被告梅杰、被告杨荣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原告李德焱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德焱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德焱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德焱负担。审判员 吴庆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夏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