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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3民初182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李德焱与杨荣华,梅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德焱,梅杰,杨荣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3民初18201号原告:李德焱,男,汉族,1963年7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梅杰,女,汉族,1965年4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杨荣华,男,汉族,1951年11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原告李德焱与被告梅杰、被告杨荣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原告李德焱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德焱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德焱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德焱负担。审判员  吴庆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夏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