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瑞执民字第61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张茜、浙江正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茜,浙江正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茜,浙江正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瑞执民字第6144号申请执行人张茜,女,1975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执行人浙江正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塘下镇陈宅村。法定代表人钱黎明,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张茜与被执行人浙江正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国房开”)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温瑞塘民初字第190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6年12月18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茜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正国房开向申请执行人交付瑞安市塘下镇壹鼎大厦1幢1715室房屋并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1935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正国房开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本院查明,自2015年以来,被执行人正国房开在本院有110余件被执行案件尚未执毕,涉及违约金支付、购房款退赔、建设工程款支付、金融借款等金钱债务总计2400多万元(本金)。被执行人正国房开在我市各大金融机构已无可供执行存款;其名下登记有浙C×××××雅阁轿车、浙C×××××比亚迪轿车、浙C×××××奥德赛轿车,本院于2016年8月27日予以查封,因车辆未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另,正国房开在瑞安市投资建设有塘下镇壹鼎大厦、亿嘉华庭、总福名邸等房地产,上述房地产中现登记于正国房开名下尚未销售的房产绝大部分均设定抵押,且被上海静安区法院首封,其中仅有塘下镇总府名邸1层113室、2层236室、2层260室、2层261室、2层263室、3层301室、3层316室、3层329室、3层333室9套商铺未设定抵押且被本院首封,上述9套商铺本院已于(2015)温瑞执民字第4983号案中移送评估、拍卖。至于涉案房屋的交付问题,被执行人正国房开已于2016年9月21日向申请执行人出具入住通知书、购房结算发票并交付了房屋钥匙、可视对讲机等,申请执行人提出房屋交付尚存在智能锁损坏、门窗玻璃不合规、空调面板缺失等问题,保留今后再行主张的权利,但申请人对涉案房屋的交付无异议。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正国房开的相关财产已在处置,因正国房开所涉债务较多,本案逾期交房违约金可待正国房开财产处置完毕后统一分配。现涉案房屋的交付事项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无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瑞执民字第614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 执 行员 李 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林宗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