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91执55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浙江绿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赵燕物业服务合���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绿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赵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91执553-1号申请执行人:浙江绿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单位地址:浙江省杭州市古墩路387号金桂大厦1609室,组织机构代码证:717612274。被执行人:赵燕,女,198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居住地:杭州下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浙江绿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赵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8日作出的(2015)杭经开民初字第7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浙江绿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5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发现其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已查封其支付宝及银行账号。现申请人同意法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赵燕至今尚欠申请执行人浙江绿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案款5932.86元,另被执行人李小敏、被执行人赵燕尚需承担执行费5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浙0191执55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启明审判员 吴文兵审判员 施国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潘洁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