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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23民初19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陈小红与雷聪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小红,雷聪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123民初1974号原告:陈小红,女,197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青田县舒桥乡寺仁寺*号,现住丽水市莲都区。被告:雷聪发,男,1981年6月2日出生,畲族,住遂昌县。原告陈小红诉被告雷聪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被告雷发聪归还借款本金12万元,并按约定支付从2013年12月19日起至款还清之日止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本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3年12月19日,被告雷聪发向原告陈小红出具了“今向陈小红借人民币120000元(壹拾贰万元整),月息2分”的借条。借条出具后,原告从中行丽水紫金路支行取现金12万元交给被告。借款后,被告付息2000元,借款本金及其余利息未归还,故原告向法院起诉,提出前述诉讼请求。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雷聪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陈小红借款本金12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12月19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款还清之日止,但应扣除已付的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40元,由被告雷聪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郑世罗人民陪审员  巫建伟人民陪审员  邱樟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伊卓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