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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02民初53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嘉兴市兴腾脚轮有限公司与江苏中诚仓储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兴市兴腾脚轮有限公司,江苏中诚仓储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02民初5369号原告:嘉兴市兴腾脚轮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七星镇星桥路,组织机构代码:73921483-2。法定代表人:范福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袁建勋、叶思思,浙江凯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中诚仓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梅李镇通港工业园区旋力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59561887XX。法定代表人:陈文元,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市兴腾脚轮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中诚仓储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履行了义务为由,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诉权的处分,与法不悖,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兴市兴腾脚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懿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沈继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