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11执恢2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3-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孙亚慧与被执行人张荫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亚慧,张荫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211执恢231号申请执行人:孙亚慧,女,1974年10月13日生,汉族,一汽吉林汽车有限公司质保部工人,住吉林市丰满区。被执行人:张荫吉,男,1965年10月12日生,汉族,一汽吉林汽车有限公司质保部工人,住吉林市丰满区。申请执行人孙亚慧与被执行人张荫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张荫吉银行的存款66638.00元(本金、利息、诉讼费、执行费和申请执行人支付给被执行人的生活费用),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孙亚慧,该案全部执行完毕。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6)丰民一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终结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琳琳审 判 员 曹国光审 判 员 王 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田 家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