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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068执3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海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海林信用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孙代林、孙代会、张艳玲、史庆春、刘洪春、李天伟、宁淑英、陈殿君、孙艳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海林信用社,孙代林,孙代会,张艳玲,史庆春,刘洪春,李天伟,宁淑英,陈殿君,孙艳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068执321号申请执行人海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海林信用社,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林海路。负责人王凤祥,男,该信用社主任。被执行人孙代林,男,汉族,农民,现住址黑龙江省海林市海林镇江头村。被执行人孙代会,男,汉族,农民,现住址黑龙江省海林市海林镇江头村。被执行人张艳玲,女,汉族,农民,现住址黑龙江省海林市海林镇江头村。被执行人史庆春,男,汉族,农民,现住址黑龙江省海林市海林镇江头村。被执行人刘洪春,女,汉族,农民,现住址黑龙江省海林市海林镇江头村。���执行人李天伟,男,汉族,农民,现住址黑龙江省海林市海林镇江头村。被执行人宁淑英,女,汉族,农民,现住址黑龙江省海林市海林镇江头村。被执行人陈殿君,男,汉族,农民,现住址黑龙江省海林市海林镇江头村。被执行人孙艳荣,女,汉族,农民,现住址黑龙江省海林市海林镇江头村。申请执行人海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海林信用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孙代林、孙代会、张艳玲、史庆春、刘洪春、李天伟、宁淑英、陈殿君、孙艳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海林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4日作出(2014)海商初字第1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海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海林信用社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孙代林、孙代会、张艳玲、史庆春、刘洪春、李天伟、宁淑英、陈殿君、孙艳荣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尚欠人民币48191.67元(含案件受理费及申请执行费、未含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据此,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海林市人民法院(2014)海商初字第1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燕萍审判员  崔海峰审判员  陈富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丁圣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