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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3民催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武汉市南方药品有限公司与申请公示催告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汉市南方药品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103民催14号申请人:武汉市南方药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青年路155号长源大厦2802、2901室。法定代表人:李晓峰,董事长。申请人武汉市南方药品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2日立案后,依法于2016年6月1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票据到期后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届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武汉市南方药品有限公司持有的票号为3130005133364777、票面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武汉市南方药品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公告费900元,由申请人武汉市南方药品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吕 瑛人民陪审员  涂金山人民陪审员  杨汉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