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03执25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西大街支行与被执行人刘玄有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西大街支行,刘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3执252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西大街支行,住所地本市碑林区。负责人刘少锋,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刘玄,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5)碑民初字第0206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26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刘玄在银行抵押的位于本市雁塔区朱雀大街50号长江丰泽园1幢11810室房产(房产证号:1100102008-5-1-1-11810-1),现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评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103执252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财产及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执行长 杨护军执行员 姚立军执行员 王 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