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14民初95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林荣达与南通半夏贸易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荣达,南通半夏贸易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4民初9536号原告:林荣达,男,1989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廉江市,被告:南通半夏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城港路187号附4幢C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1314006325P。法定代表人:黄健华。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30266052765XB。法定代表人:刘强东。原告林荣达诉被告南通半夏贸易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林荣达于2016年10月20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南通半夏贸易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林荣达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南通半夏贸易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荣达撤回对被告南通半夏贸易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林荣达负担。审判员 曹 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姗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