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23执28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李向阳开设赌场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23执2811号被告人李向阳开设赌场罪一案即(2016)浙0723刑初355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要求被执行人李向阳支付执行款12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向阳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723执2811号��件终结执行,若发现被执行人李向阳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六一代理审判员 钟升祺代理审判员 鲍圣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叶建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