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1民初98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 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2016)鲁0211民初9810号原告:张某被告:刘某委托代理人:逄锦南,山东持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四平,山东持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6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 判 长 刘坤华人民陪审员 张学昌人民陪审员 刘开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董萃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