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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1民初98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 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2016)鲁0211民初9810号原告:张某被告:刘某委托代理人:逄锦南,山东持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四平,山东持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6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 判 长  刘坤华人民陪审员  张学昌人民陪审员  刘开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董萃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