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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221民初28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马海彬、金珠与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兴安盟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海彬,金珠,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兴安盟中心支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2221民初2857号原告:马海彬,男,1986年8月7日出生,汉族,驾驶员,现住内蒙古乌兰浩特市。原告:金珠,女,1986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工人,现住内蒙古乌兰浩特市。委托代理人:额尔敦格日乐,内蒙古奥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兴安盟中心支公司,地址内蒙古科右前旗。法定代表人:郝伟,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帅,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戴逸玫,内蒙古天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马海彬、金珠与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兴安盟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兴安盟新华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27日及2016年10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海彬、金珠及委托代理人额尔敦格日乐,被告兴安盟新华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帅、戴逸玫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海彬、金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被告履行保险单号为XXX项下的人寿保险金53000元及红利2000元的义务,同时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二原告为夫妻关系。2014年7月9日,原告马海彬以投保人的身份,以其父亲马某某为被保险人在被告处投保险种为终身寿险,双方签订了保险金额为53000元的保险合同。合同约定:该保险享有保单分红,分红形式为年度分红和终了分红两种形式。被保险人马某某指定受益人为马海彬及金珠,受益份额各为50%;被保险人如因疾病身故,则由被告按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2016年4月24日,被保险人马某某因病身故。2016年8月2日,被告以原告故意不如实告知为由通知原告拒绝理赔。原告认为被告拒绝理赔无法律依据,故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求。原告在为被保险人马某某投保时故意隐瞒了被保险人患有高血压病史的事实,导致保险人接受了投保。依据《保险法》第16条第2款、第4款的规定,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根据原被告的述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的诉求是否成立?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用以证明原告的主体适格。2、《保险合同》、《保险单》、《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用以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人寿保险合同关系,原告马海彬作为投保人于2014年7月8日为被保险人马某某,在被告处投保福如东海A款终身寿险(分红型);原告系被保险人马某某的法定继承人即保险金受益人;保险合同期间为2014年7月9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终身、基本保险金额为5.3万元、每年缴纳保险费2862元;人寿险是主险,附加险是安康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3、《马某某住院病历》、《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马某某死亡注销证明》,用以证明被保险人马某某于2016年4月24日因疾病身故;证据二、三共同证明被保险人马某某因疾病身故的情形属于本案人寿保险合同2.3款约定保险责任范围内;即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2.5款保单分红分为年度分红和终了分红的形式。4、《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用以证明在每年的缴费期原告按约定履行交费义务,缴费时间为2014年7月8日及2015年7月9日。被告未提交任何证据。本院认证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因来源、形式、内容合法且与案件具有相关性,本院全部予以采信。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马海彬与金珠为夫妻关系。2014年7月9日,原告马海彬以投保人的身份,以其父亲马某某为被保险人在被告兴安盟新华保险公司投保险种为福如东海A款终身寿险分红型附加安康提前给付重大疾病险,双方签订了保险合同。合同约定:基本保险金额为53000元,该保险享有保单分红,分红形式为年度分红和终了分红两种形式。被保险人马某某指定受益人为马海彬及金珠,受益份额各为50%;被保险人如因疾病身故,则由被告按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2016年3月29日被保险人马某某入住科右前旗人民法院,医院诊断患有膀胱癌,既往病史记录为2015年10月8日患有胃癌。2016年4月24日,马某某病逝。2016年8月2日,被告以原告故意不如实告知为由通知原告拒绝理赔。原告认为被告拒绝理赔无法律依据,故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履行给付保险金53000元及分红红利2000元的义务。本院认为,原告马海彬与被告兴安盟新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因具有保险利益而且征得被保险人的同意而合法有效,按照合同约定,原告马海彬在2014年7月8日投保福如东海A款终身寿险(分红型)附加安康提前给付重大疾病险并在当日缴纳保险费4028元,被保险人马某某指定受益人为马海彬、金珠该单号为XXX的保险合同生效。按照合同约定原告马海彬先后于2014年7月8日及2015年7月9日履行了缴费义务,在其父马某某去世后,原告马海彬与金珠作为被保险人的指定受益人应该得到被保险人马某某的身故保险金。2016年8月2日,被告以原告马海彬故意不如实告知为由通知原告拒绝理赔已构成根本违约。被告以原告马海彬未如实履行告知义务,因被告未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明,故对被告主张原告马海彬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主张不予支持。按照合同福如东海A款终身寿险(分红型)条款第2.3项规定:“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因合同生效日为2014年7月8日,被保险人马某某身故日为2016年4月24日,被保险人属于在合同生效后一年后身故,按照合同约定,兴安盟新华保险公司应该向被保险人的指定受益人马海彬及金珠给付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53000,因此对原告马海彬、金珠要求被告给付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53000元及红利的诉求本院应予支持,因投保人投保的福如东海A款终身寿险(分红型)具有分红的约定,按照合同约定保险人具有给付分红红利的义务,原告主张红利2000元为原告估算,故本院以截止被保险人马某某死亡年度实际获得红利数额予以支持1053.1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兴安盟中心支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马海彬、金珠基本保险金额53000元及截止至被保险人马某某死亡年度福如东海A款终身寿险分红红利1053.1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76元减半收取588元由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兴安盟中心支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期满不上诉则本判决生效,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据当事人的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逾期申请,本院将视为放弃权利。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代理审判员 孙 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俊泽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第二十三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况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经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达成赔偿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保险合同多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期限由约定的,保险人约定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第三十一条第二款: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二)配偶、子女、父母。第四十条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数人为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当事人对询问范围及内容有异议的,保险人负有举证责任。保险人以投保人违反了对投保单询问表中所列概括性条款的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该概括性条款有具体内容的除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