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22执9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山东单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玉良、吴佩佩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单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玉良,吴佩佩,王怀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2执999号申请人山东单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时培行,理事人。被执行人张玉良,男,1971年3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吴佩佩,男,1985年9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怀玉,男,1968年8月出生,汉族。上列当事人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外出,下落不明,家中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山东单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单商初字第79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朴审判员 乔 刚审判员 丁继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