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21民初24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江西天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章琳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天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章琳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21民初2452号原告:江西天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熊国莲,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茂华,男,汉族。被告:章琳娜,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天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章琳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天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西天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天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元,减半收取29.5元,由原告江西天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邓小强人民陪审员 黄凤梅人民陪审员 李 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佳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