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82民初10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李青松诉章万刚、李丽卿民间借贷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青松,章万刚,李丽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82民初1026号原告:李青松,男,汉族。被告:章万刚,男,汉族。被告:李丽卿(又名李丽清),女,汉族。原告李青松与被告章万刚、李丽卿(又名李丽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李青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3万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3月6日,被告章万刚因经营快递公司,以上海圆通速递有限公司马上上市,急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李青松借款现金33万元,并出具借条,但至今未还。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青松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关于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的规定。本院根据原告起诉状中提供的被告地址无法向被告送达相关诉讼文书,且经法院释明,原告至今仍未提供被告的明确地址,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关于“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的规定,本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青松的起诉。原告李青松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10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元美审 判 员 胥出凤人民陪审员 柳文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曾慧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