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23执8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陈鹏与刘钦学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鹏,刘钦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323执830号申请执行人:陈鹏,男,1972年7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被执行人:刘钦学,男,1964年10月22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2016)皖1323民初44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9月14日向被执行人刘钦学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钦学立即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陈鹏1800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钦学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被执行人刘钦学存款18800元;二、本扣划裁定同时具有冻结被执行人账户的法律效力,冻结金额与扣划相同;三、冻结期限为一年,自冻结之日起计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成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