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执字第42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田贵元申请执行张建国担保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贵元,张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通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通执字第424-1号申请执行人:田贵元,男,汉族,住通渭县。被执行人:张建国,男,汉族,住通渭县。本院在执行田贵元与张建国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1月25日给被执行人张建国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2015)通民二初字第143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以无力执行为由拒不履行。执行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房产登记信息,无存款;被执行人的工资账号,因被执行人涉及其他案件未执行已被本院冻结,再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通渭县人民法院(2015)通民二初字第14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常世勋审 判 员 常志雄代理审判员 孔维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亚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