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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融执字第86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吴丽琴与陈财、陈孝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丽琴,陈财,陈孝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融执字第86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吴丽琴,女汉,1979年3月2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陈财,男,1983年6月1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陈孝英,女,1984年1月3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吴丽琴与被执行人陈财、陈孝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福清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融民初字第493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吴丽琴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责令被执行人陈财、陈孝英偿还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及违约金。本院于2015年5月6日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陈财、陈孝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在执行中,本院依法进行了如下调查:(1)经向恒丰银行福建分行、恒生银行福建分行、兴业银行福建分行、交通银行福建分行、招商银行福州分行、中国银行福建分行、中信银行福建分行、中国工商银行福建分行、中国光大银行福州分行、中国建设银行福建分行、中国农业银行福建分行、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浙江稠州商业银行福建分行、中国邮政邮储银行福建分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陈财、陈孝英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2)经向福清市房地产管理交易所查询,被执行人陈财、陈孝英名下有座落于福清市商品房的房产一套;(3)经向福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陈财、陈孝英无车辆信息。本院依法采取了如下措施:(1)通过福清电视台公示被执行人陈财、陈孝英拒不履行判决的信息;(2)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陈财、陈孝英名的座落于福清市商品房的房产一套。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及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陈财、陈孝英未申报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吴丽琴提供了被执行人陈财、陈孝英的房产证据及线索,但该登记在被执行人陈财、陈孝英名下的座落于福清市商品房,暂不宜拍卖变现,经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吴丽琴向本院书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被执行人未履行的债务,应当依法由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法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融民初字第493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述乐执行员  郭克章执行员  谢建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薛秀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