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晋0726民初7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胡耀智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谷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耀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谷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太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726民初745号原告胡耀智。委托代理人陈巧红,太谷县明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谷支公司(地址:太谷县立纺路2号)。负责人胡志林,任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瑞吉,系该公司副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胡耀智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谷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胡耀智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耀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耀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9.5元,由原告胡耀智负担。审判员  任学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俊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