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113执171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3

案件名称

陕西广发浙建机械有限公司与陕西建工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广发浙建机械有限公司,陕西建工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3执171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陕西广发浙建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琼,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成龙,陕西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峰,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陕西建工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新潮,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陕西广发浙建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建工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雁民初字第030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建工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广发浙建机械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在(2016)陕0113执1716号案的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查询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信息,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陕西建工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57787.75元,其中案款451120.75元,案件执行费6667元,本案案款现已全部执行到案。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113执1716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宝平代理审判员  张 哲代理审判员  侯鑫鑫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