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224民初字19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卢氏县裕发置业有限公司与李海晨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氏县裕发置业有限公司,李海晨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24民初字1907号原告卢氏县裕发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江龙经理住址:卢氏县城关镇房管所四楼委托代理人张战会,1976年4月4日,农民,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刘广斌,卢氏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一般代理。被告李海晨,又名李某,男,1967年7月11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岳光明,卢氏县东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原告卢氏县裕发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海晨侵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氏县裕发置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氏县裕发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卢氏县裕发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杨以峰人民陪审员 莫少红人民陪审员 李 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慧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