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2民申1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张淑琴、王萍等与田珍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淑琴,王萍,张文荣,田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民申16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淑琴,女,1956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天津市李七庄供销社退休职工,住天津市河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侠,男,1983年2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西区。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萍,女,1982年2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侠,男,1983年2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西区。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文荣,女,1935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天津市跃华总公司退休职工,住天津市南开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田珍,女,1980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西青区。再审申请人张淑琴、王萍、张文荣因与被申请人田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二中民一终字第03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淑琴、王萍、张文荣申请再审称,本案判决由王庆璋的三个继承人承担还债责任。2016年6月27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津02民终30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王庆璋的非婚生之女王妍为王庆璋的继承人,王妍继承了王庆璋的遗产,应将王妍列为本案的被告共同承担偿还债务的义务。根据民诉法第二百条规定第一款规定,申请人可以在应当知道的6个月内申请对本案再审。田珍提交意见称,当初起诉时,不知道王庆璋有其他子女,他们之间的继承纠纷,田珍也不知道,是他们内部的事。现判决已经生效,正在执行,不同意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一、二审判决认定,王庆璋与田珍之间的债务属于王庆璋与张淑琴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债务,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张淑琴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王萍、张文荣以继承王庆璋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现申请人要求追加王妍为当事人共同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法律规定被继承人生前债务是以被继承人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而不是以遗产继承人的人数为依据。原一、二审审理期间,申请人未提出王庆璋还有非婚生之女王妍的存在。就本案而言,即便王妍参加诉讼,仍然是以王庆璋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不因王妍是否参加诉讼而改变王庆璋的遗产实际价值。同理,王妍是否参加诉讼,不影响申请人及王妍的个人权益。申请人申请再审的事由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淑琴、王萍、张文荣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刘秀玲审判员 高荫旗审判员 褚 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靳一诺速录员 朱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