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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3401执2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吴启友与刘从林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启友,刘从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3401执264号申请执行人吴启友,男,195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雷波县人,住西昌市西乡乡。被执行人刘从林,男,1965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雷波县人,现住西昌市西乡乡。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昌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昌民初字第2439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刘从林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刘从林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刘从林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35171.00元。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金 丽审判员 陈建琳审判员 杜慧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罗 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