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94民初10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长春四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郭新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四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郭新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94民初1096号原告:长春四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经济开发区深圳街5号。法定代表人:孟方,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爱东,该公司职员。被告:郭新华,现住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四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郭新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江春雨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 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