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1执31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胡爱萍、杨小兵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爱萍,杨小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81执3128号申请执行人胡爱萍,女,1989年5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县。被执行人杨小兵,男,1990年2月7日出生,苗族,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现住浙江省瑞安市。申请执行人胡爱萍与被执行人杨小兵、谢洋洋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温瑞塘民初字第207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6年1月19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胡爱萍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杨小兵支付工资12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杨小兵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被执行人既未履行义务,亦未依规定申报财产。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1、被执行人杨小兵在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浙江瑞安农村合作银行等金融机构或无存款,或仅有少量存款,无执行价值;2、被执行人杨小兵在瑞安市住建局无房产登记;3、被执行人杨小兵名下登记有牌号为浙J×××××的马自达牌机动车一辆,经本院委托,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协助对该车辆予以查封,因未见实物,故暂无法处置;4、被执行人杨小兵下落不明。2016年8月4日,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杨小兵拘留15日并提交公安机关予以布控,决定将被执行人杨小兵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胡爱萍反馈后,申请执行人无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金融机构查询函、房地产查询函、查封照片、谈话笔录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本案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81执312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 执 行员 孙子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韩增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