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21民初2198号-1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南昌县龙宝禽蛋加工厂诉被告陈旭振、朱波、浙江亚厦幕墙有限公司、第三人万菊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昌县龙宝禽蛋加工厂,陈旭振,朱波,浙江亚厦幕墙有限公司,万菊妹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21民初2198号-1原告:南昌县龙宝禽蛋加工厂。被告:陈旭振,男,汉族。被告:朱波,男,汉族。被告:浙江亚厦幕墙有限公司,第三人:万菊妹,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南昌县龙宝禽蛋加工厂诉被告陈旭振、朱波、浙江亚厦幕墙有限公司、第三人万菊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昌县龙宝禽蛋加工厂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昌县龙宝禽蛋加工厂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昌县龙宝禽蛋加工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南昌县龙宝禽蛋加工厂负担。审 判 长 邓小强人民陪审员 胡云龙人民陪审员 喻丰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佳琦第1页,共2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