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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21民初2198号-1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南昌县龙宝禽蛋加工厂诉被告陈旭振、朱波、浙江亚厦幕墙有限公司、第三人万菊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昌县龙宝禽蛋加工厂,陈旭振,朱波,浙江亚厦幕墙有限公司,万菊妹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21民初2198号-1原告:南昌县龙宝禽蛋加工厂。被告:陈旭振,男,汉族。被告:朱波,男,汉族。被告:浙江亚厦幕墙有限公司,第三人:万菊妹,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南昌县龙宝禽蛋加工厂诉被告陈旭振、朱波、浙江亚厦幕墙有限公司、第三人万菊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昌县龙宝禽蛋加工厂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昌县龙宝禽蛋加工厂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昌县龙宝禽蛋加工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南昌县龙宝禽蛋加工厂负担。审 判 长  邓小强人民陪审员  胡云龙人民陪审员  喻丰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佳琦第1页,共2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