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26民初14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林雪妹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雪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26民初1426号起诉人:林雪妹,女,1974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东山县。2016年8月16日,本院收到林雪妹的起诉状。起诉人林雪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陈镇标偿还借款20000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2月5日,陈镇标为周转经济,向其借款20000元,定于2015年2月24日归还,并出具借款凭证一单交其收执。借款期届后,其经多次催讨,未果,诉至本院。本院经审查认为,林雪妹递交的起诉状列写陈镇标的信息不足以认定明确的被告,且未在本院责令的补正期限内予以补正,仍不能确定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规定,裁定如下:对林雪妹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林景川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兰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