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02民初86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汪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初8678号原告:汪某,女,1980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婺源县。被告:胡某,男,1967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原告汪某为与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6年8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章永伟独任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曾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但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本院于2016年8月2日裁定该案按原告汪某自动撤诉处理。依照法律规定,在离婚案件中,原告撤诉后,无新情况、新理由,在六个月内起诉的,不予受理,故原告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应予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汪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章永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 攀 更多数据: